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08:0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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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TXBK39,法定代表人:郝诗金,地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叠翠西路15号。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你企业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将调节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泵入厂区内污水排放口,最终进入宣城高新区污水管网,排放至宣城市宣州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郝诗金、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何高松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3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郝诗金、污水处理站负责人何高松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7.《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通过架设地上临时排污管道排放废水的行为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5月17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6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5号),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8000元(贰拾玖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