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08:30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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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诗金:
性别: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21X,家庭住所: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系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接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投诉件(LD2024400149)反映你企业存在大气、水污染环境问题后。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企业一台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2023年10月投入使用,烟道废气处理工段配备采取“低氮燃烧+多管除尘+省煤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但你企业2024年2月出具的《900万件/年服装清洗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未载明你企业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建设使用情况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查询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你企业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栏目登记情况为“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销+布袋除尘”,与现状不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郝诗金、锅炉房负责人李欣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3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郝诗金、锅炉房负责人李欣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套布草洗涤项目及900万件/年服装清洗改扩建项目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需配套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6.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自主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关于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建设情况及废气配套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7.宣城郝喜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024年5月17日,我局向你本人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19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7号),你本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标准,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本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