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万里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668918715,法定代表人:潘健,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迎宾大道11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2024年7月6日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有效日均值为391.55mg/L,超过你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360mg/L,超标0.0876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企业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企业现场负责人和第三方运维人员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8张,证明企业2024年7月6日废水总排口COD日均值超标为真实超标的情况;
5.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顾磊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证书、顾磊身份证复印件和顾磊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证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该企业在线运维单位,顾磊为该企业在线运维人员的情况;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于2024 年1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果合格;
7.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已完成BS-CODcr水质在线监测仪和总氮在线监测仪量值溯源的情况;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6月份、7月份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在线比对检测均为合格的情况;
9.2024年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为我市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情况;
10.年产15万吨高强度瓦楞包装用纸及5万吨纱管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环评相关内容摘录等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项目环评批复情况、废水总排口执行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在线安装要求等情况;
11.关于宣城万里纸业有限公司排口COD总氮在线数据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运维单位向企业说明2024年7月6日做标液核查的情况;
12.关于宣城万里纸业有限公司排口日均值计算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运维单位向企业说明COD和总氮有效日均值的计算情况;
13.安徽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宣)不罚告〔2024〕6号)告知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鉴于你企业为首次违法,且2024年7月7日废水总排口COD已达标排放,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企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企业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台账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