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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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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9-0005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09-25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9-0005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09-2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08:27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92666366M,法定代表人:方荣辉,地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国西路和奉公路交汇处。

根据2024年7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双随机检查交办的线索,反馈该企业在对轻型燃油车皖P103R9和皖PV5739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线索,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你企业在对皖P103R9和皖PV5739两辆小型燃油机动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要求使用油温传感器对两辆车的润滑油油温进行检测,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检测站站长杨嘉,引车员杨升、马和平,授权签字人杨培斌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轻型燃油车皖P103R9和皖PV5739检测视频光盘刻录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人杨嘉、引车员杨升、马和平,授权签字人杨培斌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情况;

6.轻型燃油车皖P103R9和皖PV5739“在用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合格情况;

7.轻型燃油车皖P103R9和皖PV5739车辆检测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违法所得情况;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情况;

9.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8月29日公示的宣城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皖宣环(宣)〔2023〕16号)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4年8月13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22号),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皖环发〔2020〕20号)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贰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12万元(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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