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板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TG969J,投资人:凌兰,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板桥村宣港路东北侧。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22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在你加油站用7#汽油加油枪对车辆进行加油时进行油气泄露检测,发现数据异常,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装置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检测。
2024年9月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第BZXBG-2407533号),2024年9月11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第BZXBG-2407533号)送达你加油站,并告知你加油站检测结果:2#、3#连通油罐密闭性初始压力502.7Pa,5min后压力444.8Pa,低于最小剩余压力限值473.3Pa;加油枪编号为5#、6#、7#的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4、0.92、0.99,低于气液比限值范围1.0-1.2。你加油站2#、3#连通油罐密闭性、加油枪编号为5#、6#、7#的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宣城市板桥加油站站长王星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使用PID发现问题线索、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装置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检测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投资人凌兰、加油站站长王星身份、投资人授权委托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你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测报告送达给你加油站及2024年7月22日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测结果,即:2#、3#连通油罐密闭性不达标,加油枪编号为5#、6#、7#的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6.宣城市板桥加油站提供的2024年5月29日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情况;
7.宣城市板桥加油站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加油站布局的情况;
8.宣城市板桥加油站“宣城市华恩加油点升级改造成宣城市板桥加油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宣城市板桥加油站宣城市华恩加油点升级改造成宣城市板桥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环保手续履行、油气回收装置执行标准的情况;
9.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检测报告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测报告相关照片及截图1份,证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6日签收河南碧之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26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内容,经过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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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