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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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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10-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18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10-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1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15:52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合肥圣荣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82R59M,法定代表人:李奎,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桥中村建桥村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宣城市2024年2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片曝光线索,2024年9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经查,你公司2024年5月28日将宣泾高速02标预制厂清理出的施工废料垃圾、道路混凝土碎块等一般工业固废装车倾倒至相邻206省道南侧约200米处,未采取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有明显扬散痕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行驶证复印件2份、驾驶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任职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驾驶员、车辆、项目负责人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公司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4份,证明调查时,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8张、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原件1份,证明2024年5月28日固体废弃物倾倒情况及2024年9月10日固体废弃物清理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固体废弃物倾倒点位位置;

6.关于宣城市2024年2季度突出环境问题暗访片反映施工废料垃圾、道路混凝土碎块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暗访片反映施工废料垃圾、道路混凝土碎块为宣泾高速02标预制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

7.宣泾高速02标预制厂预制构件劳务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组,证明宣泾高速02标预制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渣、废料等固体废弃物交由合肥圣荣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8.施工废料垃圾清运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组,证明合肥圣荣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将清理的固体废弃物交由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理;

9.宣城市蓝鑫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条及收款收据复印件1组,证明倾倒的固体废弃物处置费用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