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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409-00079 组配分类: 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宣区征补公告〔2024〕37号) 文号: 宣区征补公告〔2024〕37号
生成日期: 2024-09-26 发布日期: 2024-09-26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063/202409-00079
组配分类: 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宣区征补公告〔2024〕37号)
文号: 宣区征补公告〔2024〕37号
生成日期: 2024-09-26
发布日期: 2024-09-26
宣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宣区征补公告〔2024〕37号)
发布时间:2024-09-26 15:05 来源: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区征补公告〔2024〕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宣区征预告〔2024〕3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杨柳镇新合村、朱桥乡魏村村集体所有土地2.9897公顷(44.8455亩)。宣州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杨柳镇新合村太东组、朱桥乡魏村村沙滩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宣城市杨柳镇170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宣城市朱桥乡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9897公顷(44.8455亩),其中:农用地2.9897公顷(44.84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 宣州区杨柳镇2024年8号地拟征收杨柳镇新合村太东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1.8515公顷(27.7725亩),其中:农用地1.8515公顷(27.77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2. 宣州区朱桥乡2024年2号地拟征收朱桥乡魏村村沙滩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1.1382公顷(17.0730亩),其中:农用地1.1382公顷(17.073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23]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土地上专业性菜地征地标准、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72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照《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3〕46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区政秘〔2024〕9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杨柳镇新合村太东组、朱桥乡魏村村沙滩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杨柳镇、朱桥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