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865413420/202410-00011 | 组配分类: |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索引号: | 11341703865413420/202410-00011 |
组配分类: |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省商务厅与省财政 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 总责。市级商务、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对试点 县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负属地管理责任。 各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
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商务厅
1.牵头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和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会同省财 政厅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省工作的闭环管理。
2.牵头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3.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追责问 效,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
4.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复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
1.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 进行动态管理。
3.协助项目验收复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财政、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一)严格对应省级相应部门职责,针对性制定市级部门职 责,建立上下联动、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指导县(市、区) 编制工作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闭环管理与监督。
(二)负责试点县的推荐,开展试点县项目验收,配合做好 绩效评价,指导各县(市、区)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 兴战略实绩考核。同时,将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专项工作经费。
(三)按照“企业名录+项目清单”要求,开展项目库建设, 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
(四)履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有关 经验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一)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制定项目和资金管
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对专项资 金和项目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 可考核”的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三)组织推荐本地区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 监管,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开展试点县绩效自评。
(四)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三章 试点县和项目申报
第八条 试点县申报的项目,应聚焦当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优先 支持完成“7个约束性指标”,辐射带动县域商业建设整体提升。
第九条 对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纳入 申报支持范围。
第十条 试点县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 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报试点的县(市、区)根据国家部委和省有关 部门通知要求,制定包含项目申报、建设周期在内的县域商业建 设行动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对申报试点县进行综合评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形成
项目清单,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 商后,确认试点县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试点县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每年根据通知要求,将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 动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引入审计、监理 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 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 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七条 确需增减项目储备库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实施 主体、建设内容等,经县级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级主 管部门同意,省商务厅报请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 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 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
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 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做好结果的反馈,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试点县和项目验收应形成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 告需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验收流程等参阅《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 目验收办法(试行)》(皖商办建函〔2023〕268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皖商办建函〔2022〕 288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 〔2021〕322号)、《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 办建〔2022〕18号)、《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 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等 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 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 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严格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 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市级主管部门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 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 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的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 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 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省级监管。省商务厅同省财政厅以绩效评价、审计 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通过召开会议、现场 督导、调度指导、发文催办、约谈提醒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形 成管理工作台账。
(二)市级监管。市级商务会财政等部门应建立市级日常 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督项目实施和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做好绩效自评,指导监 督项目进度,形成管理工作台账,及时督促问题限期整改。加强 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突出奖优罚劣导向。
(三)县级监管。各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及资金使用负 总责,组织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建立自查自纠、 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需 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工 作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 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 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 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 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 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 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皖商办建函〔2022〕 288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2025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