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7 17:04
来源:宣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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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方案》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界定“非法集资”基本内涵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利诱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的行为。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三、确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二是坚持打早打小;三是坚持综合治理;四是坚持稳妥处置。
四、规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
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三是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五、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做出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六、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出的规定
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七、要求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大数据监测,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规定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的规定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资金的来源。《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十、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出的规定
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三是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四、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宣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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