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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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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4892510X0/202406-00064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向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其他
名称: 《向阳街道2024年畜禽养殖规划及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的通知》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0
索引号: 1134170374892510X0/202406-00064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向阳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其他
名称: 《向阳街道2024年畜禽养殖规划及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的通知》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0
发布日期: 2024-06-20
《向阳街道2024年畜禽养殖规划及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6-20 11:02 来源:向阳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抓好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街道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6〕21号)、宣城市《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宣农〔2018〕109号)文件要求,通过畜牧站提初步出划定方案,征求了财政所、国土所、水利站等站所办意见,并采用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二、目的及希望达到的效果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范围,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编制依据
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

四、编制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说明;二是限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说明;三是适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说明

五、方案编制的过程
第一阶段:街道畜牧站编制初稿
第二阶段:征求相关站所办意见
第三阶段: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第四阶段:印发实施

六、划定内容及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类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范围按照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风景名胜区类禁养区
扬子鳄养殖基地保护区范围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类禁养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七、禁养区划定后的工作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