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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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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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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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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破坏土地的面积、地类等,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3.征收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复垦费缴款书。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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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破坏土地的面积、地类等不准确,造成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2.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监管不力的。
3.利用行政征收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拖欠、截留、截留、挤占、挪用的土地复垦费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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