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