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办理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关于办理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三)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办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协委员的要求。
(四)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办理程序
(一)交办。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建议、提案后,按内容发到各有关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收。
(二)承办
1、接到提案后,办公室先将建议、提案登记、编号,送领导阅示后,按内容分发到各有关单位、部门,由各单位负责人签收;
2、各承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审核。各承办单位、部门给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审稿后,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办公室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四)答复
1、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委员,同时抄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协有关部门。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2、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表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3、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委员。
(五)复查。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部门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政协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六)总结。在提案办理结束后,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七)归档。各承办单位、部门应将办结后的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三、办理制度
(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提案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进行严格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督办检查制度。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等职责,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部门的办理工作情况。
(三)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政协委员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征询反馈制度。在寄发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政协委员有意见的,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