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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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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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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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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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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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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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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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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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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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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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2.《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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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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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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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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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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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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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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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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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2.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3.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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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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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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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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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二、奖补条件和标准1.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2.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3.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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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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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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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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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5〕40号)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2.《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第三条:指导性目录一般分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及其他事项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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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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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性债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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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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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17.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债单位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建立和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级政府资产负债等情况,市、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在与其他政府性债务一并管理的同时,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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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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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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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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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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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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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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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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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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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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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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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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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农村〔2014〕1195号) 第四条 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或“专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责任主体。第八条 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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