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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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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668/202409-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水利局行政裁决事项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09-1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668/202409-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宣州区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水利局行政裁决事项目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09-19
宣州区水利局行政裁决事项目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9-19 15:56 来源:宣州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存在违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