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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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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406-00050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文昌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6-27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406-00050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文昌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6-27
文昌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6-27 09:25 来源:文昌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保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密切协作

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可以调动全镇范围内一切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请求部队、武警,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各村和镇属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并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2 以人为本,科学规范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整合现有资源,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装备和技术,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干警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3 平战结合,高效运转

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强化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救援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不断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本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1.4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及其分类

1.4.1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为本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4.2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3)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4)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4.3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

(2)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事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

(3)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危房监管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4)经营场所事故。商(市)场、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网吧、体育健身场馆、洗浴场所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火灾、触电等事故。

(5)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货物运输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6)特种设备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发生的燃爆、火灾、泄漏、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

(7)食品卫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食堂、副食品中毒等事故。

(8)校园安全事故。小学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内安全事故。

(9)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突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镇政府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性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镇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杨 丽 党委书记

匡 野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 刘超千 人大主席

章 驹 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舒 健 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谢祯莉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颜 靓  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福宏  党委委员、专武部长

姚 杰  党委委员

邵  明  党委组织委员、人大副主席

琚长春  党委委员(挂职) 派出所所长

翟笃慧 党委委员(挂职)   

成  员:李 聪 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赵 丹 党政综合办主任

吴 翔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芮加庆 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主任

陈培晓 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温 蕾  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王跃进 司法所所长

唐 勇 财政所所长

季 亮 综治中心副主任、信访办主任

梅本炎 城建办主任

陈明高 农路办负责人

艾德意  武装部副部长

刘 凯 应急管理站负责人

岳 帆 人社所工作人员

陈启鸿 自然资源规划所负责人

杨艳盛 派出所副所长

万 磊 贾公村党委书记、主任

陈有明 施田村党委书记、主任

陈国林 福川村党委书记、主任

梅春荣 和洲村党委书记、主任

陈新华 沿河村党委书记、主任

徐 勇 文昌中心初中校长

施黎明 文昌中心小学校长

吴善本 文昌卫生院

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应急管理站,由舒健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镇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及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等事宜;

(3)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以及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等工作;

(4)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5)统一规划、整合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加强全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并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监督检查各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7)业务上接受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导,必要时按照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调集本镇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镇区增援。

2.2 镇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2.2.1 镇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舒 健(党委副书记)

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所在村负责人。

成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负责人等。

应急现场指挥部接受镇指挥中心的领导,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迅速启动预案,设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确定安全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应急实施方案,指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做好事态发展和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镇指挥中心汇报事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情况。

2.3 镇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镇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监测、后勤保障、信息报导、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指挥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组,展开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3.1 综合协调组。由镇党政办负责,公安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组成,负责通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镇指挥中心的领导指示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指导专业技术工作组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和事故报告工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3.2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派出所牵头,应急管理站、人武部、城建办、村委会(民兵)和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人员、财产安全和事故现场秩序的稳定,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制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布置安全警戒,维护事故发生区域和疏散区域的治安、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处置其他治安突发事件。

2.3.3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派出所牵头,村委会(民兵)、城建办、应急管理站、企业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抢险作业和人员疏散实施方案,指挥、协调警力和消防及其他抢险队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组织指导现场人员和周围群众安全防护、伤员搜救、人员疏散以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单项预案执行。

2.3.4 医疗救护组。由卫计办、卫生院牵头,负责制定医疗救护实施方案,组建现场救治医疗队伍,落实救护车和医务人员,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救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开辟紧急救援绿色通道,转送重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2.3.5 现场监测组。由卫生院、畜牧站、应急管理站、村委会(民兵)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情况和疫情进行检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评估环境影响和事态发展,制定、实施环境恢复方案,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的详实生态资料。

2.3.6 后勤保障组。由民政所负责,财政所、卫生院、应急管理站、供电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和工程工具、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急救药品、经费等筹措、调集、保管和分发工作;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供电和用电安全,解决受灾人员的吃、穿、住等问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专业组通信联络保障。

2.3.7 事故调查组。由镇应急管理站牵头,会同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8 善后处理组。由镇指挥中心指定镇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及相关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安抚受灾群众和遇难者家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死难者的后事处理、抚恤、赔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村,有关部门或者镇政府(0563-3951150);紧急情况下可拨打公安 110、 119 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所在村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镇指挥中心办公室。事故报告采用电话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尚存的危险因素,需要那一类的救援队伍、救援路线;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重大危险源发生险情或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村、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通报镇指挥中心办公室。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1.2 预警发布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预警:

(1)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4)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5)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预警级别由镇指挥中心发布,发布范围为事故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与人员,预警支持系统。

3.1.3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本镇预警分为两级。

Ⅱ级预警。需要镇属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响应的事故。适用范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可能增加新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周围群众和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Ⅰ级预警,需要利用全镇各有关部门应急资源和镇应急指挥中心响应的事故。适用范围: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周围群众和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3.1.4 应急管理

3.1.4.1 落实备案制。村、镇属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和演练,及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3.1.4.2 建立数据库。镇指挥中心建立全镇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并与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对接,保证各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3.1.4.3建立110、119、120 联动机制。

3.2 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

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响应级别。

Ⅱ级响应,由镇指挥中心负责启动预案,镇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单项预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适用于二级预警。

Ⅰ级响应,由镇指挥中心负责启动镇应急救援预案,镇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单项预案。在采取救援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宣州区人民政府报告。经请示上级,可以请求区和外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按照上级指令,镇政府可以宣布在一定范围内进入紧急状态。

3.2.2 应急行动

由镇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对临时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应急救援,迅速调集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部办公地点。根据事故种类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观察记录险情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达现场后依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展开部署,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或利用预先制定方案执行,分别对安全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监测、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任务,展开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必须按照一查险、二救人,三救物的原则,依令行事,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情况。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村、镇属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采取控制或切断事故链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指令的有关镇属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3.3.2 保险、理赔

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指令的有关镇属部门或单位对接保险机构,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确需动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经镇政府会议通过批准后,启用安全风险抵押金,按规定在保障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费用支出外,支付事故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

3.3.3 事故调查处理、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导

镇政府统一领导,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伤亡,损失、救援以及其他情况的信息。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积极配合镇指挥中心做好有关宣传报导工作,稳定公众情绪。新闻报导和有关通告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严格审查后,方可发布。

4、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由各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4.1.1 由镇安办负责承接事故报告。请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建立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相关应急信息。

4.1.2负有救援保证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通讯方式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镇指挥中心办公室。

4.2 交通运输保障

4.2.1 城建办负责制定运输抢险应急实施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组建道路抢修队伍,在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4.2.2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处置应急实施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3 应急队伍和技术保障

4.3.1镇应急管理站组织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为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事故调查和生产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4.3.2消防站为救援骨干力量,负责抢险救援装备、技术和个体防护的支持。

4.3.3环保站会同相关技术部门或单位负责环境技术支持。

4.3.4经发办会同企业或个体单位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支持。

4.3.5各村、镇属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服从镇指挥中心的调动。

4.3.6预备役、民兵为二线增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为救援后备力量。

4.4 资金保障

4.4.1镇财政所在财政预算中储备足额的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对临时聘请应急救援队伍发放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应急状态下,可以按规定启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4.4.2各村和镇属有关部门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

4.4.3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5 物资和救援装备保障

4.5.1镇应急管理站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方案,协调和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

4.5.2城建办、客运站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保障。

4.5.3各村、镇消防站配置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4.5.4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4.6 治安保障

4.6.1公安派出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村的相关人员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组织指挥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和人员安置区场所进行治安管理。

4.6.2城建办按指令实施交通管制和隔离,对危害区外围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4.7 人员防护保障

4.7.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指挥部对镇直属各单位、企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登记造册,以便随时调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要求遵守事故现场进入和离开的相关规定。

4.7.2群众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现场人员和周围群众进行防护指导,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政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企业应当与所在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8 基本生活保障

镇综治办负责对紧急疏散人员的安置;经指挥中心同意可以临时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调用生活物资储备,组织社会救济。协调沟通供电、水厂等有关部门配合保障灾民的吃、穿、住等灾后恢复生活问题。

4.9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办会同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单位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制定受伤人员救治应急实施方案,确定救治医院,组建医疗救护队伍,指导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和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4.10 法制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侵害公众利益、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行为的发生。

5、宣传、培训与演习

5.1 公众宣传教育

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防护宣传活动,及时发布应急预案信息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宣传、新闻部门提供相关支持。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和危机意识。各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镇、村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5.2 培训

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或义务救援队伍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3 演习

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联合演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告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 监督检查

6.1.1镇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论证以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状态下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6.1.2各村、镇属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做到人员,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6.2 奖惩

6.2.1 镇政府应当对临时聘请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的;

(2)未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或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

(3)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财产损失,而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3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本预案由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