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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5-00032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4 发布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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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4
发布日期: 2024-05-24
【2024年度】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4 09:56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30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227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举报编号:1341802002023111781270694)未完全履职,于20243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36日,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20243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3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202422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341802002023111781270694的平台告知未完全履职,请求继续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930**平台店铺“**专卖店”,支付花费13.8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糖蒜”一份,订单编号:230930-263910901371149,商家通过邮政EMS:1259113998626发出,于2023103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311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4227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 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称已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于20242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上传的处罚公示网站没有查询到关于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任何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也无任何行政处罚信息。被申请人属于典型虚假回复不作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结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消费者投诉举报书;3.12315平台实名认证网页打印件;4.宣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打印件;5.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打印件;6.被举报产品网上购买记录、快递单照片及物流信息打印件,**酱汁蒜外包装照片打印件、**平台**酱坊专卖店的证照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17日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交举报单(编号:1341802002023111781270694)称,商家存在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行为;申请人通过试验测试该糖蒜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属于高危致癌物,对人身健康会造成巨大伤害;商家无法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食品接触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的证明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申请人于20231201日对被举报人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在**网站经营网店“**官方旗舰店”,涉案产品详情的宣传图片中宣传产品保质期为365天,实际发货产品的保质期为10个月。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的证照、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121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2023125日,被申请人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2023126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27596485134)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立案告知书》和《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立案情况说明》。20242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区市监处罚[2023]582号),并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已予以行政处罚。2024228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27596570734)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一事的答复》。被申请人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均能查询到被举报人的行政处罚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落款日期2023121日);2.现场笔录(2023121日);3.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市监处罚〔2023582号);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名称: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虚假广告案,2024227日);5.证据提取单及所提取的证据:证据内容为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照片1张,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委托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6.举报立案告知书(宣区市场监管〔2023〕第559号)、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立案情况说明(落款时间2023125日)及邮寄送达回证;7. 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一事的答复(落款时间2024228日)及邮寄送达回证; 8.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对申请人举报立案的反馈及办理结果反馈);9.宣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区市场监管局20243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一)网页打印件;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当事人为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的处罚信息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1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举报:1.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行为;2.案涉糖蒜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属于高危致癌物,对人身健康会造成巨大伤害;3.商家无法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无法提供食品接触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的证明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1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网站经营网店“**官方旗舰店”,其售卖的“糖蒜”产品详情的宣传图片中宣传产品保质期为365天,实际发货为“**糖醋蒜”和“**酱汁蒜”,保质期为10个月。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的证照、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1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立案情况说明》,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2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举报人构成发布食品虚假广告,决定责令被举报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78.96元,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罚公示的网站为https://www.xuanzhou.gov.cn/XxgkSearch,同时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奖励条件。2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一事的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227日,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被举报人案涉行政处罚信息。31日,被申请人于宣州区人民政府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被举报人案涉行政处罚信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后,于12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发布虚假广告事项决定立案, 并于1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1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立案情况说明》,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2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12315网站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对宣城**商务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一事的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六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申请人举报的权利已经实现。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结案的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227在12315网站告知申请人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案涉行政处罚信息,但当日实际公示的平台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案涉行政处罚信息的日期为31日,该行政处罚信息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但该告知内容明显存在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于31日在宣州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本机关不再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举报的权利已经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2月27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