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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407-0003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主动回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理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407-0003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主动回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理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主动回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4-07-22 08:18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人员密集场所” 条文说明为: “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19 “人员密集的场所”条文说明为: 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定性。在规范具体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结合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设备房、办公等就不是。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于;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