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州区2024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1 15:48
来源:宣州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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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皖人口发【2008】21号)、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2008〕66号)、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2009〕5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34号)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象。
(二)扶助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扶助标准:960元/人/年(独生子或双女户)、1200元/人/年(独生女)、1560元/人/年(一般子女死亡)、1800元/人/年(独生女死亡)。
(四)其他:独女户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其中独女户与独女死亡家庭市区在中央、省标准的基础上,提标每人每年36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现存一子女伤残(三级以上)。
(二)扶助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龄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1032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8160元/人/年(独生子女残疾家庭对象)。
(四)其他:
1.“女方年龄满49周岁”,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龄满49周岁即可。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3.特扶年龄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政策
(一)扶助对象: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象。
(二)扶助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
(三)扶助标准:400元/人/年。
(四)其他:奖扶扩面对象年龄为55-59周岁,每年发放奖扶金400元,直至60周岁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
三、制度保障
严格落实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卫健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互相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四、下一步工作
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程序纳入相应扶助制度。
五、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与家庭发展科联系方式:0563-3014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