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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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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656/202301-00317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宣州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27 发布日期: 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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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宣州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27
发布日期: 2023-01-27
宣州区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3-01-27 11:37 来源:宣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设立依据

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相对人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以上医院

《安徽省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四、认定条件(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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