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宣州区商务局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根据宣城市政府《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收集重点及范围
第一条【组织机构】建立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制科、商贸市场科、外经贸科、电子商务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宣州区商务局网络政务舆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负责全局重大网络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收集重点】人民群众在互联网领域对我局提出的利益诉求、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反映部门作风建设、有效促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敏感性较强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舆情信息。
第三条【收集范围】重点收集宣城论坛、宣城社区论坛、南宣论坛、宣城十八巷论坛等市内社交网站以及人民网、凤凰网、网易网、新浪网、搜狐网、天涯论坛等市外重点门户网站及论坛网络政务舆情信息。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工作原则】坚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声”的要求,实行归口承办;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和源头处置原则;坚持主动应对,及时回应,科学处置的原则,把握好时、度、效。着力提高应对网络政务舆情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收集时间节点】局办公室要明确工作人员于每个工作日至少一次的对收集范围内的网站及论坛涉及宣城市的政务舆情信息进行巡查。
第六条【归口认领】局办公室要对网络出现的舆情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响应。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网络政务舆情,由局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认领,并及时转交相关职能科室处理;涉及我局综合性业务以及多层次、多部门的网络政务舆情,由局办公室负责认领。巡查认领时间统一间统一定为:工作日每天九点或下午四点。
第七条【分析研判】局办公室要根据网络政务舆情内容、公众反应、跟帖情况、媒体介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预判,研究制定对策。必要时,局办公室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网评员予以合理引导,掌握舆论主动权。
第八条【应对处置】对涉及相关科室的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要通过建立本单位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形式,于一天内将相关舆情及处置建议,报送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同志以及分管领导负责同志。
局相关科室认领后,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网络政务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不断规范网络政务舆情办理工作流程,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本单位的网络政务舆情核实调查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对历史遗留问题,客观上需要较多时间调查核实的舆情,原则上要在认领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实调查报告。对重大敏感网络政务舆情,科室要迅速主动与局办公室核实衔接后,于一天内统筹报送局领导,并由办公室报送区政府信息办。对区领导批示的网络政务舆情,要按相关程序交办、承办、督办,认真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九条【及时回应】对于一般性网络政务舆情的回复内容,由各科室负责同志领导审查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于形成本单位的网络政务舆情核实调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网络新闻发言人版块回复,并链接到出现舆情的网站或论坛;涉及到媒体及网民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面广的回复内容,则报区公开办会商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网络新闻发言人版块统一发布。
办公室以及相关科室要持续关注舆情处置后的发展态势,防范负面舆情出现反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有效降低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积极探索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条【强化领导】确定局政治处主任为网络舆情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政治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网络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具体联系方式报送市信息办;建立健全网络政务舆情“收集、认领、研判、处置、回应”处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回应。
第十一条【业务培训】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努力在全区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区公开办负责各部门单位日常网络政务舆情应对的跟踪管理工作,按季度通报网络政务舆情办理和处置情况,将网络政务舆情认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考评办法附后)。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负责和处置不力造成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该办法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