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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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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405-0004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区应急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2024-05-17
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405-0004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区应急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2024-05-17
区应急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7 16:08 来源: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应急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区应急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区应急局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三)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应急管理;

    (九)灾害事故救援;

    (十)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条 区应急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区应急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区应急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区应急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市应急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区应急局信息公开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