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401-00167 | 组配分类: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401-00167 |
组配分类: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29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一条: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定期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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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资源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4.《自然资源部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一条: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定期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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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三、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申请人可按照便利原则选择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十四、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1、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2、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3、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证明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 2、不符合《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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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68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向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7.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预审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不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的; 3、未落实耕地补充初步方案的; 4、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给被征地农民造成损害的; 5、审批类项目未完成地灾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论证的; 6、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7、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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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政府的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制作相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用土地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办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定期公示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7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办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定期公示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第十一条: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三)临时用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相关图件: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五)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六)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需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在短于法定期限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一)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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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酸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定期公示许可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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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工程)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工程)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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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门。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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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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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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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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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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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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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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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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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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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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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等原则,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不动产登记决定按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审查不仔细,对符合登记条件而不予以登记的; 3.审查不仔细或弄虚作假,对不符合登记条件而予以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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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认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
1.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3.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的; 4.制作的裁决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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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破坏土地的面积、地类等,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3.征收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复垦费缴款书。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审核破坏土地的面积、地类等不准确,造成测算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2.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监管不力的。 3.利用行政征收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拖欠、截留、截留、挤占、挪用的土地复垦费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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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应当举行公开听证而没有举行的。 3.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 4.制作的裁决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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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再次进行核对。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签发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4、案件审理。5、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6、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7、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9、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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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N/A | ||
31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2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2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4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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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6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7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8 | 行政强制 |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40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41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42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4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47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制》(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5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6、决定阶段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6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6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6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68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6、决定阶段\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3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7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7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80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8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 |
9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4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6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98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七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二条: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0 | 0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1.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口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报、拒绝、隐瞒。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地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开采矿泉水资源,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采矿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予以处罚: …… (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审专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评审资格的部门吊销其评审资格: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 (三)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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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笫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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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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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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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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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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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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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瞒案不报、有案不立;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作出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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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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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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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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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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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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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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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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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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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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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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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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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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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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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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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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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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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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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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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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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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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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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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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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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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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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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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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应检物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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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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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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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回收或者销毁;拒不回收或者销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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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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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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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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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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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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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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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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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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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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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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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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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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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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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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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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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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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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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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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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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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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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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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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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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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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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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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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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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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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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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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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动物卵的处罚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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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域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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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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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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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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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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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对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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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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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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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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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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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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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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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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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及三类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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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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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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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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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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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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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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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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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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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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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其核查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评估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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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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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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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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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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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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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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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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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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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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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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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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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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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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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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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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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其他权力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21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政府的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制作相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0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完成县级验收20个工作日内,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场化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资源利用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
1.受理阶段:受理矿山企业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矿山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确有必要的,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3.决定阶段:作出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4.送达阶段:送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结论。 5.事后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1.未按规定告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交材料的; 2.未按规定受理或未受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材料的; 3.未按规定对专家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意见进行认定的; 4.未按规定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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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源储量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矿及以下规模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家及省财政投资勘查的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
1、受理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标准和程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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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统计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
1.统计责任:依据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储量年报、矿业权设置材料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根据矿山企业报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备案的评审意见书或专家审查意见,采矿权登记(新立)等资料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不依法履行统计职责的。 2.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发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矿业权人要求保密而未尽责造成矿权人损失的。 5.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统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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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
1、受理责任:受理矿山企业报送的方案审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方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确有必要的,组织人员现场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的结论; 4、送达责任:送达审查结论。 5、事后责任:依据《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通过的; 3、不严格审查,方案不符合实际,导致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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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其他权力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定期公示许可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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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其他权力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告知补正。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送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通过审查的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日常监管,项目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3.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4.未及时送达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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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的制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 4、在核实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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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5.《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报市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后,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未严格履行审查责任的的; 3、非法批准使用土地;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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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其他权力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政府的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制作相关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用土地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9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政府的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制作相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用土地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0 | 其他权力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承办责任: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审核决定责任:根据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程序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4.办结公示责任:及时办结,并将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5.送达责任:及时向各中初级评委会送达评审结果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发现违规者,撤销资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评委会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进行评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违规乱收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评审费挪用、铺张浪费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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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验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用土地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2 | 其他权力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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