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安徽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安徽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宣城市部分水产品目标价格保险2024年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各级财政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等;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设施蔬菜、茶叶、淡水鱼、小龙虾、内塘螃蟹、817肉鸡、苗鸡和蛋鸭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含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及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支公司(联合体主承保方)。
第五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
1.基本险:水稻保额570元/亩、保险费率6%;小麦保额480元/亩、保险费率4%;玉米保额400元/亩、保险费率5.8%;油菜300元/亩、保险费率5%;棉花保额500元/亩、保险费率5.6%。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2.完全成本保险:水稻保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6.2%;小麦保额860元/亩、保险费率4.5%;玉米保额700元/亩、保险费率6.2%。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30%。
(二)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额800元/头、保险费率5%。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区级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
(三)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额780元/亩、保险费率0.2%;商品林保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0.22%。
保费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区级财政补贴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区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20%。
第六条 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
(一)大棚蔬菜种植保险保额根据不同规格分为两档:保额7300元/亩(其中棚架5000元、棚膜500元、棚内蔬菜1800元),棚架保险费率2.24%、薄膜保险费率8%、棚内蔬菜保险费率3.5%;保额12300元/亩(其中棚架10000元、棚膜500元、棚内蔬菜1800元),棚架保险费率2.24%、薄膜保险费率8%、棚内蔬菜保险费率3.5%。
保费补贴比例:区级财政补贴50%,投保人承担50%。
(二)817肉鸡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保费0.4元/只;817苗鸡目标价格保险保费0.035元/只;817肉鸡养殖保险保额10元/只,费率3.2%,保费0.32元/只;蛋鸭养殖保险保额30元/只,费率为4.5%,保费1.35元/只。
保费补贴比例:区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75%。
(三)茶叶种植保险保额2000元/亩,费率5%,保费100元/亩。
保费补贴比例:区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75%。
(四)淡水养殖保险(淡水鱼)保额2000元/亩、3000元/亩、4000元/亩,精养保险费率4%、围养保险费率6%。
保费补贴比例:区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75%。
(五)淡水养殖保险(小龙虾)保额分两档:分别是1500元/亩、3000元/亩,保险费率均为4.5%;小龙虾目标价格保险保额1800元/亩、保险费率6%。
保费补贴比例:淡水养殖保险(小龙虾)区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75%;小龙虾目标价格保险市级财政补贴10%,区级财政补贴50%,投保人承担40%。
(六)淡水养殖保险(内塘螃蟹)保额分两档:分别是2000元/亩、3000元/亩,保险费率均为6%。
保费补贴比例:区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75%。
(七)幼蟹目标价格保险保额7200元/亩,保险费率5%。
保费补贴比例:市级财政补贴10%,区级财政补贴50%,投保人承担40%。
第七条 特色农产品保险自缴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区财政保费补贴由承保机构向区财政申请,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复核后,区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划拨至承保机构。
第八条 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参与特色农产品保险,其自缴保费部分由区级全额补贴。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财政部安徽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
第十条 保险责任根据保监会备案后的保险产品责任确定,涉及财政补贴类险种,应涵盖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详见相关保险公司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的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确定起赔点(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
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人到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并将数据资料至少保存10年。承保机构提供的保单级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准确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建立健全应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种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宣州区户籍人员租赁、流转驻宣州区单位土地和水面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并符合农业等部门流转手续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年度评估,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评估情况适时调整保险机构及承保标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宣州区农业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宣区财农险〔2021〕91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