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18号)精神,结合成本调查和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
省一类幼儿园2500元/生•学期,市一类幼儿园2100元/生•学期;区一类幼儿园1800元/生•学期,普通幼儿园1500元/生•学期,村级幼儿园1200元/生•学期。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宣州区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教育〔2022〕66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多退少不补,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
三、收费管理规定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育教育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2.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3.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即对2023年秋季入学小班幼儿按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幼儿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州区教育体育局
宣州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