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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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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865413420/202405-00002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发布机构: 宣州区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索引号: 11341703865413420/202405-00002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发布机构: 宣州区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5-21
宣州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1 08:21 来源:宣州区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加快县域商业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3〕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试点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下达至我区后,由区政府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区政府组织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成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工作,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区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支持方向、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的设施设备。发挥各镇(街道)承上启下、紧靠居民生活圈、服务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引导连锁商贸流通企业采取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对现有镇(街道)商业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改善镇(街道)集贸市场面貌,优化生活服务业供给,使各镇(街道)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米面粮油、家居百货、农资等一般性消费需求。

(2)引进连锁商贸企业、电商平台,下沉打造乡镇商贸集聚区。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区域内购物中心、综合商贸中心、大型连锁商超等现有商业网点改造升级,推动商贸产业集聚,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向镇和村庄延伸服务,带动镇村商业发展。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升级改造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统一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实现部分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对现有镇级物流综合服务站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设施设备,实现数字化、连锁化、规范化。积极拓展农村物流站点便民服务功能,加强县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功能叠加,鼓励多站合一、一点多能、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实现农村物流快递配送进村入户。

(2)整合物流资源开展共同配送。加强政策协同,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协调解决土地使用、费用分摊、利益分配、信息开放等问题,推动共同配送工作落地,促进企业之间利益共享、设施共建、信息互通。按照“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中转、统一配送、统一服务"五统一原则,建设改造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对统一收储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件,按照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统一分拣,并统一中转至乡镇站点,再根据物流件所在村统一配送至村级站点。区域内物流配送包装、称重、价格、时效等,执行统一服务规范和标准。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1)大型流通企业下沉建设供应链县域前置仓、物流配送系统。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乡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重点商贸物流企业打造为批发市场提供的统仓共配模式、商业连锁企业的共同配送模式、县域物流中心集中配送模式。

(2)商贸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产品投放力度。加强商贸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引导供销、邮政、快递和农村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应用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北斗导航、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终端设备,推动产品创新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为农服务精准化,加快转型升级。支持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经营模式,鼓励品牌连锁流通企业通过连锁或股权加盟,促进县乡村商业网络连锁化,完善农村地区产品投放效率。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1)建设升级农产品上行商品化处理设施及产地集配中心。以农产品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为基础,提升产地初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综合考虑节点功能、地理位置、产销规模等因素,积极培育乡镇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骨干流通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运输、仓储、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设施共用共享。

(2)整合三级服务体系,统筹产品网货化、品牌化、拓渠道能力。加强独立供应链设施建设指导,强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益农信息社、村邮站、供销社与电商服务站点合并建设。推动各大电商平台下沉开展“田间地头”直播,帮助优质农特产品线上销售,把电商销售变成文化展示台、乡村振兴故事会。通过电商挖掘整合、网红推介营销,形成有产业、有品牌、有亮点的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实施“数商兴农”,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提高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力量

整合多种生活服务,打造社区、村镇便民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村级便民商店的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地对区域内村级便民商店进行改扩建,引导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特许加盟、联营联销、供应链赋能等方式,加强对各村便民店、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现有商业网点的标准化改造。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农资、电商、电信、金融、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涉农信息服务等多样化服务,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二)支持标准

支持镇级商贸中心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卖场、停车场等场所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购买货架、智能电子秤、电子价签、冷藏柜、儿童游乐设施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整体的氛围打造及线上线下展销平台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

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升级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支持购置快递分拣设备、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发展共同配送;升级改造乡镇村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购置物流车辆、签收一体机等设施设备;支持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支持升级改造农产品集聚中心,提高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能力。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和跨区域配送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

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农贸市场,加强乡镇集贸市场地面硬化、厅棚、水电、道路系统及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加快清除马路市场,还路于民。对食品、服装、日用品、农资等销售合理分区。

支持商贸企业下沉供应链,打造县级商贸仓库,配置立体货架、托盘、叉车等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建立县级的集采平台,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库存管理等服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中央和我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试点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项目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不准用于人员工资等开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二)严格资金补助比例和上限。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试点县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补助上限不超过420万元;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的比例不高于20%补助上限不超过240万元;支持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的比例15%补助上限不超过180万元;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比例不高于5%补助上限不超过60万元。

四、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一)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宣州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4.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区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6.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二)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1.项目初审。区商务局负责收集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报项目资料。

2.项目确立。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规范项目选择及主体承建。

3.项目验收、公示。项目完成后,由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待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后,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资金拨付。

五、资金管理监督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区商务局视具体情况审批调整意见。

(二)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三)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市区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