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第一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16 08:47
来源:宣州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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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资助认定工作,保证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幼儿资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6岁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第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幼儿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6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贫困幼儿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儿童。
(三)对于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可直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区幼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和报送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以幼儿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幼儿园老师、家长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前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提前告知。幼儿园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幼儿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宣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幼儿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幼儿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幼儿园评审。幼儿园根据幼儿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虑幼儿家庭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认定时,幼儿园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组会议,由资助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名单,经认定工作组评定后,讨论、确定拟认定资助幼儿名单。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幼儿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幼儿园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四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填报《宣州区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连同幼儿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经济困难儿童是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规范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对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幼儿园要接收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