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宣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的通知》(宣交运〔2023〕)45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补贴引导、执法约束、突出重点、属地负责”的工作思路,加快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治理,建立健全老旧营运车辆全防全控监管制度,降低营运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物防治攻坚战。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营运车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5年底前,大力推进我区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道路运输证》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
三、工作措施
(一)准确掌握淘汰基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11月10日前共同建立全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数据库,作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基数。基数以外车辆由上述三部门联合审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落实。)
(二)制定淘汰补助政策。相关奖补政策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拟定。车辆淘汰补助资金由宣州区政府承担,区级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车辆淘汰补助标准可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类型、用途、残值等条件分类设置。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含)以后转籍入户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优化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车辆、车辆号牌回收、证件注销、补助资金发放、任务核销等联动淘汰机制,简化证件注销、补助资金发放等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及时更新车辆信息。(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严格准入和检测。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开展柴油货车新车上牌前的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公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严格道路限行(禁行)措施。2024年6月底前,由公安部门牵头拟定市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依法划定限行、禁行区域,并向社会通告。同时,加大道路通行执法监管力度,对违法进入限行(禁行)区域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公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对维修单位、检测单位的联合监督检查,联动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加快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联合常态化路检路查机制,加强对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营运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按照“双随机”模式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客货运企业、维修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23年11月10前)。汇总梳理老旧营运车辆数据信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二)稳步实施阶段(2023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30日)。出台淘汰补助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平稳有序实施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
(三)补贴发放阶段(2023年11月11日—2025年12月20日)。补贴资金的发放坚持严格审核、精准发放的原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相关单位联合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补助资金。
五、责任分工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拟定本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资金奖补政策;负责认定车辆营运性质,建立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台账,负责淘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和信息查询统计;负责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配合开展老旧营运货车入户抽测工作;负责营运货车技术管理监督,督促引导运输企业及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快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进度;负责提前淘汰车辆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宣传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负责老旧营运货车排放标准校验;负责牵头老旧营运货车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工作,负责推送遥感检测和黑烟抓拍超标车辆违法信息;配合做好限行(禁行)政策制定;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宣传工作。
3.财政部门: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宣传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制定老旧营运货车限行(禁行)政策和实施;负责核查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机动车登记信息,严把准入关,禁止外省、市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转入,配合建立老旧营运货车台账;负责办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注销登记;配合开展老旧营运货车路检路查工作,负责处罚路检路查或遥感检测发现的上路行驶老旧营运货车;负责查处上路行驶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营运货车;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过程中稳定风险的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宣传工作。
5.商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依法回收、拆解报废老旧营运货车,督促健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台账;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政策宣传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区交通运输局设立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参与,确保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开展老旧柴油货车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大对典型重污染柴油货车的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督促车主自觉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3.加强信息报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公安、商务部门要建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要求,于2023年12月底、2024年-2025年期间的6月底、12月底前分别向对口市级部门报送半年度、年度淘汰工作情况及下年度淘汰目标,遇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七、意见反馈途径及联系方式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宣城市宣州区交通运输局(昭亭中路16号)(邮编:242000)。来信请注明“宣城市宣州区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63-25159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