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403-00003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3年度】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403-00003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3年度】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3〕47号
申请人:颜*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341802002023072585226353作出的处理结果;2.受理投诉事项;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宣城市**便利店虚假宣传一案,被申请人于10月8日作出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见(附件)。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申请人在拼多多**茶庄店购买了茶叶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10月8日回复申请人结案,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并未告知对申请人投诉的内容是否属实,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 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12315投诉详情;3.购买实物图片、网站商品及宣传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在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宣城市**便利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茶庄”经营的茶叶涉嫌虚假宣传。8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挂号信于8月7日被签收。8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茶叶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调查。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8月1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挂号信于8月15日被签收。9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9月21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拒绝调解。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9月26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挂号信于11月2日被退回)。10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宣城市**便利店涉嫌虚假宣传立案一事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查询网址https//www.xuanzhou.gov.cn/XxgkSearch,以及不予奖励等情况。当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以上回复,挂号信于11月10日被签收。11月30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后,认为其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处罚和不予奖励的结果,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第2、3项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颜*投诉举报宣城市**便利店的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 2025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