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358579360M/202407-0010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文旅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索引号: | 11341703358579360M/202407-0010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文旅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 办公室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 依申请类公开 |
2 |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 办公室 |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
依申请类公开 |
3 |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 新闻出版版权科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一项: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结合倡导和开展全民阅读十周年,在4.23期间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展示十年来全民阅读取得的显著成效。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4 |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 新闻出版版权科 |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2.《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四、活动内容(三)惠民阅读月(5月下旬-6月中旬)2.“万场七进”活动。组织10000场优秀图书惠民让利“七进”系列活动。5.“七进”赠书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结合脱贫攻坚计划,开展捐赠出版物和惠民阅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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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 | 新闻出版版权科 | 《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皖宣办[2016]38号)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6 |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 | 新闻出版版权科 | 国家版权局要求集中在4月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以4月20日至4月26日为重点宣传时段。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7 |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 公共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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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 公共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9 |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 公共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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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 公共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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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 公共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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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遗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公共文化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13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批复》(皖编〔1996〕17号):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旅游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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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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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依申请类公开 |
16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依申请类公开 |
17 | 电影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18 | 《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依申请类公开 |
19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20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21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文化和旅游领域) | 办公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22 |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23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第二款:“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24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依申请类公开 |
25 | 12301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2.《关于进一步做好12301旅游公益服务号码全国统一接入工作的通知》(旅发〔2016〕76号):12301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核配给国家旅游局作为全国统一的旅游资讯公益服务专用号码,号码使用范围为全国,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国家旅游局指定12301为全国统一受理旅游投诉的号码。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26 |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27 | 文化市场经营信用信息发布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根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开展。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28 |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29 | 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0 |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1 |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2 |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3 | 旅游营销奖励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4 | 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活动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1.2011年3月30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将《徐霞客游记》开篇日5月19日定为“中国旅游日”。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制定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宣城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介活动。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5 | 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3.《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旅办发[2015]181号)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36 |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依申请类公开 |
37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38 | 区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2.《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五条: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主体均可以参加竞标。中标的放映主体需和当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放映责任书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完成公益放映任务可享受农村电影场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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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指导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 依申请类公开 |
40 |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 依申请类公开 |
41 |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 广播电视管理科 |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42 |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 文物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依申请类公开 |
43 |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 文物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
依申请类公开 |
44 |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 文物科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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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开展文物展览活动 | 文物科 |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 依申请类公开 |
46 |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 区图书馆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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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 区图书馆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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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 区图书馆 |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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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区图书馆 |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50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区图书馆 |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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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 区图书馆 |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52 |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区文化馆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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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 区文化馆 |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2.《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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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 区文化馆 |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55 |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 区文化馆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56 |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 区文化馆 |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2.《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文社文〔2013〕1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群众文化辅导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群众文化辅导员均统一报省文化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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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组织“六一”少儿文艺调演活动 | 区文化馆 | 《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为推动全省少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58 | 公益性美术展览 | 区书画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第二章第8条:全面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以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为重点,促进优秀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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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 区书画院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7款: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繁荣群众文艺。完善群众文艺扶持机制,扶持引导业余文艺社团、民营剧团、演出队、老年大学以及青少年文艺群体、网络文艺社群、社区和企业文艺骨干、乡土文化能人等广泛开展创作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展示群众文艺创作优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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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 区书画院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15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围绕“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结合“信息消费”“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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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 区书画院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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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文化艺术品交流 | 区书画馆 | 《关于同意安徽省文物总店增挂安徽省文化艺术品交流中心牌子的批复》(省编办〔2004〕156号):负责全省文物的收集、保护、交流。 | 主动服务类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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