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402-0001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宣州区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152U/202402-0001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宣州区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宣州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储局、区人防办、区国动办)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长三角合作科) | 依申请类 |
2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 2.《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
农村经济科(交通科) | 依申请类 |
3 |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行政审批科 | 依申请类 |
4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科) | 主动服务类 |
5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 2.《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科) |
主动服务类 |
6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7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8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9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10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价格科 | 主动服务类 |
11 |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组织申报和推荐2016年度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16〕13号):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面向全国粮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由粮油学会授予获奖证书,并择优推荐给国家粮食局和中国科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12 |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 《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048号)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各市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省下达专项资金一个月内,按照一定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涉企系统筛查,提出项目支持对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之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13 |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转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的通知》(皖粮行网函〔2017〕125号):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企业调研,抓紧填报附件《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备选项目情况表》。 | 粮食储备科 | 依申请类 |
14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15 |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1.《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五条: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企业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当年产品研发、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50%以内,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16 |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公布 |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3〕39号)《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3〕165号)相关要求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17 | 粮食应急保障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2号):(四)调控处: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18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19 | 粮食市场行情信息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
粮食储备科 | 主动服务类 |
20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21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依申请类 |
22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23 |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主动服务类 |
24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依申请类 |
25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依申请类 |
26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能源科(节能监察科) | 依申请类 |
27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
综合规划科(社会事业科) | 依申请类 |
28 | 外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点第(一)项、第二点第(一)项、第一点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全部; 4.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第一项、第二项。 |
综合规划科(社会事业科) | 主动服务类 |
29 | 开展“9·18”防空日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0 | 人防主题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1 | 防空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32 |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3 | 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4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群众防控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5 |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国防与人防综合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6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区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37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价格认证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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