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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2-00004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6 发布日期: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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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6
发布日期: 2024-02-26
【2023年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6 15:49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340


申请人:姚**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投诉宣州区**水果店进口哈密瓜违反相关规定),于2023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于2023723日投诉宣州区**水果店进口哈密瓜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店内购买了一份进口哈密瓜,发现申请人被坑了两次,于202372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第二单,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作出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调解是否终止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以上情况进行答复,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违法,并限期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饿了么购物截图;3.投诉举报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部门信箱网站投诉时未提供具体姓名、地址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通过市局网站投诉举报时未提供具体姓名、地址、身份信息故不属于实名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相关违法线索可以不用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事项转办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23日,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宣州区**水果店涉嫌虚假宣传,在投诉举报内容中含“投诉举报人:姚先生 投诉举报人:电话180******48”。724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2023-07-24 08:28:55已受理,正在处理中!”731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已将案涉投诉举报交被申请人办理。11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看出无论举报人是否实名举报,市场监管管理部门都应当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综上,被申请人收到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线索后,认为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部门信箱投诉举报时未提供具体姓名、地址、身份信息,不属于实名举报,未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