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899/202401-0003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住建局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899/202401-0003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住建局区级政府权责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总序号 | 分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551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2 | 2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3 | 3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4 | 4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5 | 5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6 | 6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7 | 7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8 | 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59 | 9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60 | 10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61 | 1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62 | 12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63 | 1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64 | 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65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66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67 | 1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
568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
569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70 | 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
571 | 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2 | 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49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3 | 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4 | 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5 | 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6 | 2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7 | 27 | 行政处罚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
578 | 2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79 | 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0 | 3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1 | 3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2 | 3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3 | 33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4 | 34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5 | 35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6 | 36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7 | 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8 | 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9 | 3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0 | 4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1 | 4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2 | 42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3 | 4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4 | 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8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5 | 4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9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6 | 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9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7 | 47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8 | 4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99 | 4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0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0 | 5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0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1 | 5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0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2 | 52 | 行政处罚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0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3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0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4 | 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5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6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7 | 57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8 | 5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09 | 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0 | 6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1 | 6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2 | 6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3 | 6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4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5 | 6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6 | 6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7 | 6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8 | 68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19 | 6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0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1 | 7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2 | 7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3 | 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4 | 7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5 | 7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6 | 7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7 | 7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8 | 7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29 | 7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0 | 80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1 | 8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2 | 8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3 | 8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4 | 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5 | 8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6 | 8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注册证书的单位注销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7 | 87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8 | 8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39 | 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0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1 | 9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2 | 9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3 | 9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4 | 9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5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
646 | 9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7 | 9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8 | 9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49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0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1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2 | 102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3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4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5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6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7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8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59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0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1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2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3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4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5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6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7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8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69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0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1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2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3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4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5 | 125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6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7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8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仅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79 | 129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0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若建设单位在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未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的相关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如果建设单位在明确禁止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内,新建了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1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2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3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4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5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6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7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8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89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90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91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692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93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4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5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6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7 | 147 | 其他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8 | 148 | 其他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99 | 149 | 其他权力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00 | 150 | 其他权力 |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
1.《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01 | 151 | 其他权力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02 | 152 | 其他权力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 | ||||
703 | 153 | 其他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将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04 | 154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705 | 155 | 其他权力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本)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本)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申请人获得备案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706 | 156 | 其他权力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1.立项责任: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起草责任: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审查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决定公布责任: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707 | 157 | 其他权力 |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1.立项责任: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起草责任: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审查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决定公布责任: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708 | 158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三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一款: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人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必须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后,由发包人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警告、罚款等。 |
||
709 | 159 | 其他权力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 |
受理责任:包括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按照备案表中的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勘验笔录后进行进一步审查要件的真实性。 决定责任:通过会议研究讨论研究评审,领导审批后进行验收备案签章,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管理事项验收备案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这包括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等。 |
追责情形主要涉及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上述责任事项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追责,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根据其失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
710 | 160 | 其他权力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备案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依法送达当事人。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