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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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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312-00060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区住建〔2023〕136号
生成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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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区住建〔2023〕136号
生成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6
关于印发全区住建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09:58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建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管函〔2023〕277号)相关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在全区住建系统集中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住建局、区消委会、区安委会的工作要求,紧盯全国和省、市“两会”等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元宵等重要节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突出矛盾问题,结合冬春雨雪冰冻天气频发等季节特点,深化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预防季节性“小火亡人”等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冬防期间做到单位查一遍、隐患清一遍、管理促一遍、宣传过一遍,坚决遏制发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消防站、建管站、村镇科、物管办、自建房办公室、重点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住建系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站,负责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日常工作。 

三、工作步骤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底,在全区住建系统集中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12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广泛动员部署,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12月30日至20243月25日)。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不断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3月26日至3月31日)。各相关单位要对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防范化解住建系统消防安全重大风险,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关注重要时段消防安全。紧盯全国和省、市“两会”等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元宵等重要节点,加大对全区住建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前置力量巡防看护,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确定专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二)着力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一是落实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等制度;突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办公区域、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聚焦彩钢板、用火用电、吸烟烧饭、消防设施、焊(割)作业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按规定配备办公区及生活区消防设施,生活区用电设置限流器,生活区按要求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对于芯材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要求的彩钢板房,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更换。三是针对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围绕“预防为主、生命至上”主题,不断深化消防宣传月活动,持续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引导建筑工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四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筑业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新入职和新入岗员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三)继续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宣州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以及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解决餐饮等行业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超期橡胶软管等突出隐患问题。

(三)督促做好物管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物业消防管理工作。一是消防设施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住宅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新员工上岗开展岗前消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操作设施设备。二是防火分隔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是否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损坏或缺失,管道井等封堵是否严密的检查。三是消防通道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堵塞、被私家车占用、设置障碍物等开展排查整治,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建设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五)合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安徽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皖安办〔2022〕65号),各地、各相关单位一是要督促做好高层建筑等高风险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测试,确保完整好用。二是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源头把关,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高层建筑审核、验收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三是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完善消防供水、外墙外保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督促做好“无水小区”整改。四是加强和改进既有高层建筑改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查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构建完善的高层建筑消防监管体系。

(六)持续深化各项专项行动。一是严管动火动焊作业,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落实动火作业防火措施;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设施设备管理,强化现场看护措施,清查违规用火动焊,施工现场和办公、宿舍区域违规堆放、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以及是否按程序报批等问题。推动建立动火动焊等“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强化机制落实,防止机制虚化空转。二是深化厂房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吸取黄山市屯溪区在建厂房墙体坍塌事故教训,对于已经摸排发现的“厂中厂”“园中园”企业,要实地上门开展核查,强化联合检查,坚决打击消防安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规隔断封堵疏散通道等突出违法行为,切实降低火灾风险。

(七)开展综合办公场所隐患治理。要深刻汲取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对所属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宿舍楼、浴室、食堂、工棚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集中整治电气线路、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隐患,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逐一列出清单,及时整改消除。在冬防期间组织全员开展一次火灾警示教育、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一次消防疏散演练,全面提升自防自救和自主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冬春季节历来是火灾易发多发期,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保持清醒认识,始终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找出源头性和普遍性问题,找准隐患突出的区域和场所,做深做实各项防范工作,全力抓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推动全区住建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全面开展排查。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全面排查住建系统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分类列出“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实行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对久拖不改的隐患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倒逼隐患整改。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抓,按照企业自查、监管单位检查的方式,认真开展住建系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市、区两级将结合季度检查、节前节后安全检查、各项专项检查对各相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通过通报、发函、暗访等措施,持续推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走深走实。

请各相关单位于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和《住建系统今冬明春火灾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024年全国两会结束后1日内报送工作总结(邮箱:xzqjgz@sina.com)。

附件:住建系统今冬明春火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2023年12月26

抄送: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住建系统今冬明春火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时间:           

成立检查组()

派出检查人员(人)

检查单位数(

发现火灾隐患()

督改火灾隐患()

约谈所属

单位()

停产停业(家

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起)

拆除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影响逃生障碍物(处)

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平方米)

 

 

 

 

 

 

 

 

 

 

备注:请于每月22日前报送,数据为自2023年12月至填报当日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