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139号)、《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16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16〕11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5〕2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业产业化脱贫行动工作方案等八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宣政办〔2016〕4号)和《宣城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宣财行〔2016〕8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我校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我校在籍学生总数的20%。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来自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较多的年(班)级倾斜。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我市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必须享受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九条 各班级要成立班级学生评议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依照市教体局制定的认定要求和各地制定的具体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组织初审,确定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资助子系统录入资助名单,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每年春季学期5月底和秋季学期11月底前,要将国家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要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年(班)级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资助专用卡,通过银行资助专用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资助专用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卡滞留资金的管理,并按期进行资金清理、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因受助学生流失或辍学而未发放的资助卡,或者已发放而追回的资助卡,学校应将学生信息造册登记,并将滞留资助卡及时上交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相关银行,注销滞留资助卡;如滞留卡内已打入资助资金,在注销资助卡的同时,由教育部门或学校按程序将卡内资金从银行退回。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和普高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因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变动等原因导致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结余的,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城二中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