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体现全社会共同关注困难家庭学生的学习、生活,打造温馨校园,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校校内资助工作总体规划,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励志奖学金”。为了规范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励志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1、“励志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政教的副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政教处、教务处和总务处相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分管政教、教学和财务的副校长担任)。
2、管理委员会下设“励志奖学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3、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的主要来源。
从学校校内资助资金中提取。(校内资助资金按3%--5%的比例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的使用与管理。
1、“励志奖学金”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门管理;
2、“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本项工作相关人员不允许从中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3、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施奖励,每学期评审1次,每学期发放1次,各等级受助受奖人数及金额根据现有资金情况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4、建立受奖励学生管理档案。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籍在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贫困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和其他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贫困家庭学生。
2、思想品德高尚,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模范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行为。
3、 学习成绩优异,具体以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标准。(高一学年第一学期以期中考试成绩,其余年级以期末考试成绩)符合下列条件者有资格进入各等级奖学金的评选范围:
(1)进入年级历史方向50名、物理方向前100名(高一未分科时取前150名),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的评选;
(2)达到年级一本划线的,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的评选;
(3)达到年级本科划线的,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1、年级部提供相关学生的考试成绩和相关材料,上交资助中心。
2、资助中心综合了解各级部推荐情况,初步确定奖励学生名单。
3、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最终确定学校奖励学生的名单和各等级奖励标准。
第六条 其他要求
1、受奖励的学生,要在接受奖励后,每学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用爱心回报学校和社会。
2、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奖励。
(1)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习者;
(2)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
(4)受奖励后,学习成绩明显退步或发现有不良嗜好者。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励志奖学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