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建立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学籍信息化的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和宣城市教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行为的通知(教基〔2018〕9号),结合我校实际,对《宣城市第二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学〔2010〕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一、入学与注册
1.经市教体局批准录取的高一新生,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市教体局备案。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市教体局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体局审批,进行学籍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同时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3.我校新生分班遵循“均衡原则”,将新生分成若干个平行班。学生按学校规定入班学习,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出
1.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等原因需转到外校学习的,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学籍自动注销。
2.办理转出手续时,须提交接收学校的接收函。
3.办理转出手续时,学籍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处理。
三、转入
1.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入。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等原因需转入我校的,必须是省级示范高中学生且我校有空额,其学习成绩须达到我校相应年级学生平均成绩以上。
2.符合条件要求转入的学生须经学校和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同时向学校提交转入前的学籍材料。
四、借读
1、根据《宣城市教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行为的通知》(教基〔2018〕9号)执行。
2、所收取的借读赞助费用一律缴入宣州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五、休学与复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教体局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2.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由个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退学
1.学生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班主任签字,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体局备案。退学后不予复学。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班主任须及时将书面报告和班委会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七、留级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一律不允许学生留级。
八、毕(结)业
1.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个学年共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等级。
修业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
2.因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补考并合格的学生,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持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3.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市教体局审查、验印,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结)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学校永久保存。
4.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须持本人身份证向学校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并提供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复印件等材料,由本人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九、奖励与处分
1.学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2.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审查属实后,报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公布处分结果。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3.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档案管理
1.我校在运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同时,还将建立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表、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学生变更情况登记表、学历证明存根及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将永久保存。
2.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对各班学生学额进行清查,准确掌握学生人数和类别,并要求班主任及时、认真填写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毕业后,其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