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期的种类、期限和待遇
(一)事假
请事假者必须持书面申请提前一天办理手续。
个人外出学习、进修的,必须有相关单位的文件通知。
个人外出学习、进修的,第一年脱产学习按正常假处理,继续学习(未取得该学历)若请假则按事假处理。
事假期间福利待遇:按照扣除实际课时数×学校单位课时津贴×2 执行。
(二)病假
请病假者须持有区级以上(包括区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本人请假申请,事后要提供治疗相关费用的发票。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病假期间福利待遇:按照扣除实际课时数×学校单位课时津贴×1.0 系数执行。
(三)丧假
教职工的祖(外祖)父母、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 3 天。(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四)婚产假
按照国家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教学人员请假,不管是事假、病假、产假,事前必须具备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校;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重病者在病愈后补办请假手续和提供区级以上(包括区级)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计算;提前返回岗位者,需要到相关部门销假;重急事者在回岗位两天之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工计算。
一天以内(含一天)向职能部门分管主任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向分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校长请假(校长不在,向副校长请假);四天以上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