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
发布时间:2023-10-12 11:43
来源:黄渡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
近期建设项目图
近期建设项目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空间位置
|
用地面积/规模
|
筹措方式
|
责任主体
|
协作部门
|
建设方式
|
备注
|
1
|
国土综合整治
|
新增耕地
|
村域
|
1.12ha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
|
2
|
新增林地
|
村域
|
2.34ha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
|
3
|
生态修复
|
河道整治
|
村域
|
6.77km
|
|
|
|
|
|
4
|
农村住房
|
安置房建设
|
村域
|
0.56ha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2处
|
5
|
农村住房整治
|
村域
|
--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
|
6
|
人居环境
|
新修道路
|
村域
|
73m
|
|
|
|
|
|
7
|
宝小路景观提升
|
村域
|
--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
|
8
|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新增广场
|
--
|
0.26ha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3处
|
9
|
市政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环卫)
|
--
|
--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
|
10
|
文化活动室、图书室
|
中心村
|
--
|
专项资金
|
黄渡乡政府
|
村委会
|
总承包
|
--
|
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规划期内在国土空间上进行的各类活动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有关控制线的,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优先考虑按照实际情况逐步拆并,确实不能拆并的,应保留现状用地规模和范围,不得扩大。
1.
耕地:
本村耕地保有量545.92公顷,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530.9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禁止非农建设和破坏耕作层、改变耕地地类的农业生产活动。
2.
园地:
本村园地82.74公顷。主要用于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禁止非农建设。
3.
林地:
本村林地323.78公顷。主要用于生长乔木、灌木。禁止非农建设,限制改变用途。
4.
草地:
本村草地16.02公顷。主要用于生长草本植物,禁止非农建设。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草地禁止改变用途。
5.
湿地:
本村湿地0.50公顷。主要是陆地和水域的交汇处,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且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规划期须加强保护,禁止改变用途。
6.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本村农业设施建设用地41.96公顷。主要用于建设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禁止非农建设。
7.
居住用地:
本村居住用地71.01公顷。主要用于城乡住宅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60公顷。主要用于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建设。
9.
商业服务业用地:
本村商业服务业用地0.53公顷。主要用于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建设。
10.
工矿用地:
本村工矿用地31.11公顷。主要用于工矿业生产。
11.
仓储用地:
本村仓储用地3.25公顷。主要用于物流仓储和战略性物资储备。
12.
交通运输用地:
本村交通运输用地13.34公顷。主要用于公路、 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13.
公用设施用地:
本村公用设施用地1.68公顷。主要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卫、干渠、水工等设施建设。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本村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26公顷。主要用于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禁止用作其他用途。
15.
特殊用地:
本村特殊用地0.68公顷。主要用于宗教、殡葬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土地。
16.
留白用地:
本村留白用地0.89公顷,另规划指标留白。主要用于暂不明确规划用地,待用地性质明确后可按要求直接使用。在用地项目明确前,按现状地类使用,不得闲置浪费。
17.
陆地水域:
本村陆地水域105.01公顷。主要用于陆域内的河流、湖泊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禁止改变用途,坑塘水面、沟渠禁止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