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起草说明
1.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造价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参考宣城市及其他县市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起草了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并组织了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讨论论证, 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2.起草经过
(1)决策启动方面。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于5月23日形成决策草案初稿,7月7日召开专题会议,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就草案初稿进行了协商论证,共收到区审计局等单位提出的0条意见。
(2)公众参与方面。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于5月26日将《办法》刊登于区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
3.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范围、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并进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实施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发生与合同、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改变的事项,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及其同意发出的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五)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六)工程量改变、改变的建设内容导致费用的改变;
(七)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内控机制,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附表1),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理由依据、概算及对工期影响,并附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可由造价咨询单位初核变更造价作为参考;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复核情况进行洽商、核实(不涉及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则无需参加),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并盖(公)章予以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四)需要变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并附变更的详图,并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和实际情况,按第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变更审批流程。
(一)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40万元(含)的或累计金额达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不含)-10%(含)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提请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批准;
(三)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40万元(不含)-60万元(含)的或累计金额达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10%(不含)-15%(含)的变更,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6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15%以上的变更,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引起的相应合同价款调整、人工材料设备税金的调整(包含依据有效合同约定的调整),无需按本办法流程进行审批。
上述流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各主管部门规定,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及各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七条 工程变更须先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施工,但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并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发生的变更;
(二)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急需处理的变更。
第八条 设立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洽商程序并提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审批,其工程变更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内,确需另增加工程变更量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同期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采用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减少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工程量增减超过15%或不平衡报价的部分,按清单计价规范调价。
第十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单、区政府批准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存在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并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凡在工程变更报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损失、弄虚作假或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中央、省投资、世界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补充办法和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杰
联系电话:0563—3020570
联系邮箱:ah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