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儿童可以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注意事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不受父母或监护人经济状况条件约束。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父母相关情况证明材料: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②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③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④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⑤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⑥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⑦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⑧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⑨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⑩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注意事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除了基本生活补贴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可以享受哪些保障政策?
1.“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资助对象:0-18周岁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资助范围: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资助标准: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医疗收据据实结算;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按个案单独申报;自付部分不足1000元的,不予资助。申请流程:①申请。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以及受资助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材料,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②审核。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助申请对象身份、病患状况、病历票据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资助。
注意事项:①“明天计划”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在非定点医院诊疗等产生的费用,不予资助。②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③资助费用由定点医院统一向省民政厅出具票据结算,省民政厅将资助经费划拨各定点医院,不直接与受助者结算。
2.“孤儿助学”。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资助标准:每年不超过6000元专项资助。资助时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