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0XL/202310-00027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类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0XL/202310-00027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类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
卫监督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 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 1000 米、下游 100 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 100 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 0.5 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 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 20~30 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 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 厘米。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十)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三)天然游泳场所应配备 PH 值等水质检测设备。
(四)天然游泳场所应设立天气预报、水温告示牌。
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
第九条 通风、照明与水质
第十条 废弃物存放与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加盖密闭,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游泳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
(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库房应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 5~10 毫克/升,应当每 4 小时更换一次。
(四)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消毒
(三)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维护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证照管理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四)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 1 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五)游泳场所应当建立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水质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岗位资质证明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四)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等。
(六)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七)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卫生学评价资料;总平面布置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等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游泳场所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二)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二十五条 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知识培训
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卫生
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备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时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附录
一、游泳池水
(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2.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方便;
(2)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且灵活可调;
(3)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
(二)游泳池水消毒
1.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的功能;
(2)对水和环境无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
(3)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较小;
(4)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腐蚀性小。
(三)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 1.0 毫克/升。
二、游泳场所消毒
(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浓度为 500 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
(三)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可用浓度为 250-500 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
(四)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定期使用浓度为 500 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五)集中空调系统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三、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二)拖鞋的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
1.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
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3.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4.消毒: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
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 250-500 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5.保洁: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液,凉置 10 至 15 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
1.去污清洗: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洗,用清水漂洗杯具并注意洗刷杯口。
2.消毒:将杯具完全浸泡在消毒池内,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 250 毫克/升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如使用电子消毒柜,则可直接去污清洗后放入电子消毒柜消毒。
3.过水: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去除残留的消毒液。4.保洁: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放入保洁柜内,保洁柜内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定期更换、清洗和消毒。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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