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307-00119 | 组配分类: | 法规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307-00119 |
组配分类: | 法规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的通知》(矿安皖〔2022〕26号)和《宣城市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规定》(宣应急〔2023〕35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定和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宣州区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宣州区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
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
及时撤人的规定
为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定和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报告。
(一)地下矿山
1.采掘过程中遇到预测外的地质构造、岩溶通道、地下暗河、老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者地质构造变化较大的;
2.地压在线监测出现压力、应变、微震等异常事件报警的;
3.顶板离层,或者支护体出现严重开裂变形、锚杆(索)出现断裂、棚梁(腿)弯曲严重的;
4.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不畅通的,主要井(硐)口出现山体滑坡、滚石、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
5.地表开采错动区表土覆盖层出现开裂、沉陷,或者露天坑、塌陷区出现不明原因水位下降或底部沉降的;
6.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
7.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骤升,或者地表、河床产生塌陷的;
8.矿井涌水量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9.井下出现突水点,或者发现与含水层连通的未封闭钻孔,或者发现与地表水系、地下含水层有联系且存在水患的;
10.探放水或采掘过程中,突然出现臭味的;
11.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一氧化碳变化浓度超过5ppm,或者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12.矿井氮氧化物浓度达到2.5ppm的;
13.发现有烟雾,或者闻到空气中有烟火气味的;
14.矿井主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的;
15.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露天矿山
1.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
2.发现变化较大的地质构造,或者未探明的地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岩溶通道的;
3.采场爆破作业出现异常现象,或者爆破后发现盲炮、残炮的;
4.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变化的;
5.采场边坡有明显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的;
6.排土场出现非均匀沉降,或者坡面鼓出、地基隆起的;
7.采场运输道路出现大面积结冰,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小于150米的;
8.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三)尾矿库
1.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3.排洪设施出现裂缝、变形、部分堵塞,或者出现轻微倾斜、垮塌的;
4.坝体出现沼泽化迹象、坝面鼓包,或者浸润线异常抬升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变化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出现局部坍塌的;
7.库区发现违规爆破、采石、开垦和建筑的,或者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等活动的;
8.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非煤矿山、尾矿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一)地下矿山
1.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险情的;
2.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3.易受地表水、泥石流倒灌威胁的地下矿山,在强降雨期间或上游发生洪水时;
4.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侧帮出现新裂缝、顶板离层、掉渣、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积冒顶征兆的;
5.揭露地下暗河,或者发现与地表水连通的岩溶通道或导水断层的;
6.地压在线监测区域2组及以上测点出现红色预警的;
7.井下出现强烈震动、岩石爆裂声响、矿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8.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急剧上升,距离井口或防水堤顶部不足1米,或者矿区地表大面积塌陷,或者塌陷范围以外的洪水进入塌陷区的,或者周边河道突然断流的;
9.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等透水征兆,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的;
10.探放水过程中钻孔水量、水压突增且无法控制,积水从钻眼溃出的;
11.水仓水位骤增,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的;
12.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的,或者井下发生明火或阴燃且不能立即扑灭的,或者井下环境空气温度异常升高或出现不明烟雾的;
13.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内无法恢复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14.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15.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地表周围或平硐口上部出现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或者矿井主要安全出口出现堵塞、不畅通的;
1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H2S体积浓度达6.6ppm、CO体积浓度达24ppm、CO2体积浓度达0.5%、O2体积浓度低于20%,或有毒有害气体发生异常增大的;
17.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8.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二)露天矿山
1.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险情的;
2.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3.采场出现盲炮、残炮或发现爆破作业异常的;
4.地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时未超前治理完成的,或者开采不当导致护顶矿柱被破坏的,或者露天坑底、侧帮出现大面积塌陷的;
5.采场边坡岩体发出开裂或被剪切挤压声响的;
6.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7.采场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
8.排土场内部土层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9.冬季采场路面冻胀开裂产生明显裂缝,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的;
10.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1.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尾矿库
1.本地区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信息和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的,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3.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坍塌的;
4.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放射状裂缝,或者出现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大面积坍塌的;
7.库区及周边出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兆的;
8.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9.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非煤矿山、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现场所有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当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现场所有作业人员无需请示,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离;现场带班值班人员应迅速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的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紧急情况未解除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非煤矿山企业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三)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相关部门职责和撤人权力,确定停产撤人响应条件,细化报告、撤人流程和安全措施等。非煤矿山企业要将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紧急情况撤人制度编入应急预案,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报告和撤人情形,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安全有序撤出。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注重安排透水、火灾、冒顶片帮、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漫坝等事故演练,不得以桌面演练代替实战演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并全程参与应急演练,同时做好演练效果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奖惩机制,对及时报告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或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给予重奖。
(四)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提前开展风险预判并制定防控措施。非煤矿山企业要密切关注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气象等信息和应急管理部门推送的各类预警信息,当气象预报为暴雨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和暴风雷电等极端天气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矿在岗值守,并按要求落实停产撤人规定。对因停产撤人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厉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应当安设直通地面值班室的电话和视频监控。尾矿库应当建立与周边村民组沟通联系机制,确保撤人指令能够迅速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非煤露天矿山应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确保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采场作业人员。我局将加强对非煤矿山应急设施的监督检查,对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绘制并及时更新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下巷道、巷道分岔口、各作业地点应按照规程要求设置避灾路线指示牌,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非煤矿山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
(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矿山发送暴雨、洪水、台风、雨雪冰冻、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矿山企业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停产撤人。我局将结合执法计划,将矿山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请非煤矿山企业认真研读,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的通知》(矿安皖〔2022〕26号)和《宣城市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规定》(宣应急〔2023〕35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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