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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309-00008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度】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8 发布日期: 2023-09-18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309-00008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度】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8
发布日期: 2023-09-18
【2023年度】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8 15:03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宣城市西林小区入口。

法定代表人:冯正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第27号)不服,于20236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第27号),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 1.申请人由于文化程度较低,亦未受到这方面的法律宣传,在砍伐林木前不知晓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认为在自己家的山场砍伐树木可以自己做主,才导致这起违法行为的发生。2.申请人砍伐树木的主观动机并不是想乱砍滥伐林木,仅因为自身年龄大不好找工作,想在家里的山上发展养殖,改善家庭经济困难的处境。经行政执法部门教育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前,及时把滥伐开垦出来的地方种植了毛竹,尽量恢复原状,最大限度的消除了社会影响及危害。综上,申请人认为,由于自己不知法、主观上并不想违法、系初次违法,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能够积极配合工作,而且在经行政执法部门教育后,能够积极主动消除违法产生的影响,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最重的处罚不服,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第27号),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第27号)。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202357日,宣州区**自然资源规划所向被申请人提交《林业资源违法线索报告表》,称202211月在森林督查现场核实中发现,申请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砍伐其承包的山场松、杂木蓄积量(立木材积量)5.59立方米,同时移送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参考测量表《地形图》《现场照片》《责令通知书》,被申请人予以登记。202358日,经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审查,领导批准,被申请人予以立案。5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202111月份其在宣州区******湾自己承包的山场砍伐林木面积1.7亩左右,主要树种为杂树和松木,具体数量以**自然资源规划所2023315日的勘验检查笔录为准,砍伐上述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陈述及**自然资源规划所调查材料,认定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砍伐自家林木蓄积量(立木材积量)5.59立方米,折合材积量3.58立方米,其中松树材积量2.22立方米,杂树材积量1.36立方米。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林木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材财字199515号)测算,申请人滥伐林木价值1330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之规定,申请人滥伐林木蓄积量(立木材积量)5立方米以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5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53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2.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了危害,也对国家森林保护制度造成危害,不懂法,主观上无滥伐林木的故意,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其滥伐林木的蓄积量(立木材积量)5立方米以上,属于严重违法,对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也是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并非从重处罚,其要求重新作出较轻的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宣区自然资源资规执罚〔202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林业资源违法线索报告表》、申请人身份证、《勘验、检查笔录、参考测量表》《地形图》《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2.《立案呈批表》复印件;3.《询问笔录》复印件;4.《法律文书呈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宣区自然资规执告2023〕第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自然资规执听告〔2023〕第27号)、现场送达照片;5.《法律文书呈批表》复印件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第27号)、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7.《关于严格执行林木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材财字〔199515号)。 

经审理查明:202111月,申请人在宣州区******湾自己承包的山场砍伐林木面积1.7亩左右,主要树种为杂树和松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202357日,宣州区**自然资源规划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林业资源违法线索报告表》,同时移送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参考测量表》《地形图》《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8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5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5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53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于202111月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宣州区******湾组山场砍伐松树和杂树合计153株,蓄积量5.59立方米,折合材积量3.58立方米。其中松树34株,蓄积量3.47立方米,折合材积量2.22立方米;杂树119株,蓄积量2.12立方米,折合材积量1.36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六个月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林木三倍的树木,计459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计币6650元”的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616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违法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砍伐自有林木蓄积量(立木材积量)5.59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关于严格执行林木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材财字〔199515号)测算,申请人砍伐的林木价值1330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林法〔2020113号)、《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3〕第2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