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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305-0001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城管法规问答(十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6 发布日期: 2023-05-26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305-0001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城管法规问答(十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6
发布日期: 2023-05-26
城管法规问答(十一)
发布时间:2023-05-26 10:56 来源: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问: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能否施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二、问: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制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四、问: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