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899/202308-00040 | 组配分类: | 意见反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住宅小区违法违规事项执法清单》(相关部门意见反馈汇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899/202308-00040 |
组配分类: | 意见反馈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住宅小区违法违规事项执法清单》(相关部门意见反馈汇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序号 |
违法违规事由 |
处罚依据 |
实施部门 |
联系人 |
1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 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2 |
停用、损坏、挪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6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7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进行定期维护管理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8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9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10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破损、开 裂和脱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11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 一 款第(四)项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12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13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程磊 |
14 |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15 |
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分包给他人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16 |
擅自改变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17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18 |
建设单位(开发商)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19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 撤离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0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1 |
侵占、损坏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2 |
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3 |
建设单位(开发商)拒绝出租车位、车库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区城管执法局 |
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24 |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装饰装修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5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6 |
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验收有关资料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7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8 |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29 |
建设单位(开发商)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30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31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等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城管执法局 |
许宏 |
© 2025宣州区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电话:(0563)3027267 传真:(0563)3023029
皖ICP备05004400号-1
网站标识码:3418020037 皖公安备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