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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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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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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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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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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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贩、小餐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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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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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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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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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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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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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者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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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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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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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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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列入、移出或者不予的决定(不予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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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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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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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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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公司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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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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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专利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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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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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处理:调解(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移送(涉嫌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交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查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移送时应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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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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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检定印、证备案;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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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7月31日予以修订)第十六条:制作检定印、证,应当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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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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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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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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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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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对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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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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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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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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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款: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属于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2.公告查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公告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3.依法收缴: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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