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汲取“新冠”和“甲流”防控工作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构建预防为主的防控体系,建立突发性传染性疾病工作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认真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健、教体部门负责人任双副组长,卫健、疾控、卫生监督、教体、学校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与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三、监测和报告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从学生到教师、到学校(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和报告路径及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监测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学生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因病缺课登记和预警信息报告以及病因追查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班级负责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结膜出血等)、疑似患传染病以及因传染病缺课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尽快接患儿就医,同时做好患儿诊断的追踪和登记工作。晨检应在早自习或早晨第一节课前进行,托幼机构应在午休幼儿起床后和幼儿午间入园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住宿制学校应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传染病流行时期中小学校应在下午第一节课前增加午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的早发现制度和监测报告制度。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校医或保健老师应及时对疑似传染病病例进行排查和登记、报告。
2.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情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向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5例或以上具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结膜出血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2)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传染病疫情控制
(一)疫情调查
学校应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人员、相关食品、水样和其它环境标本等进行采集工作。
(二)疫情控制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1.控制传染源(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1)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学生、教职员工、食品从业人员和其它人员中发现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立即要求其进行隔离(居家隔离或住院隔离)至传染期过后方可复课或复工。学生疑似患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送患者就医,并做好疾病诊断的随访记录。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和复课复工制度。
(2)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应加强对学校和幼托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的督导检查,若发现学校(托幼机构)管理不规范,导致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暴发流行者,应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根据疫情需要,学校和托幼机构应配合区级卫生部门对传染病病例的密接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做好随访记录,及时发现新病例。2.切断传播途径规范的环境消毒是切断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对传染病在本校(园)的暴发流行保持警惕,参照附件5《学校和托幼机构消毒物资建议储备清单》做好消杀物资的储备工作。参照附件3《学校和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和附件4《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暴发疫情终末消毒方法》做好日常消毒和疫情消毒工作。
3.保护易感人群
(1)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根据区级卫生部门建议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2)必要时,配合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相关人群进行应急预防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或对师生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依法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