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26F/202308-00017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26F/202308-00017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 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 《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宣城市基 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宣州区基本养老服
务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 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 照各职责分工, 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抓好工作推进。各 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主要负 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
日程,全力抓好任务落实。
2023 年 8 月 7 日
宣州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 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 休闲优 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 (院)、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美术馆、 烈士陵园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 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区政府负责 |
区文旅局 区住建局 区城管局 |
2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助 餐服务 |
老年人到助餐点就 餐均有就餐补助。 |
物质 帮助 |
每人每餐不低于 1 元。补助 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商财政 部门确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3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社区日 间照料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 中心开展老年人活 动。 |
关爱 服务 |
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 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 助。 |
区政府、各 乡镇街道、 各村(社区) 负责 |
区民政局 |
4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健 康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 务。 |
关爱 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 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 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卫健委 区医保局 |
5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宜 居环境 建设 |
提升农村基础设施 无障碍建设水平。 |
关爱 服务 |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 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注主城区 由市直相关 部门负责) |
区住建局 区卫健委 区城管局 |
6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有 所学 |
覆盖区、乡镇、村(社 区)三级老年教育体 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 服务 |
执行《宣城市宣州区老有所 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教体局 |
7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 健身 |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 年人群体提供便利 服务 |
关爱 服务 |
执行《宣城市宣州区快乐健 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教体局 |
8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智慧 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 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 服务 |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 APP 推 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 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 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 术教育培训。 |
区政府负责 |
区经信局 区人社局 区教体局 |
9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 构享受 一次性 建设资 金补助 |
对自建、租赁经营且 手续齐全并已投入 运营一年以上的社 会办养老机构,按照 床位数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助。 |
物质 帮助 |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不 少于 4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 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 在 50 张以上(含 50 张),给 予每张床位不少于 5000 元的 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城 镇学校、医院等建设用地的 经营其合同期在 5 年以上的 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 少于 1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 助。(具体资金渠道按照《宣 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 见》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10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 构享受 床位运 营补助 |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 营的社会办养老机 构,按实际接收本区 户籍的老年人数给 予运营补助。 |
物质 帮助 |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 月200 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 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 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 别上浮50%、100%、200%以上。 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给予运营 补助。(具体资金渠道按照《宣城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 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1 |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 构享受 承接政 府转移 补助 |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 和企业、社会组织承 接政府供养的保障 对象,给予购买养老 服务补助。 |
物质 帮助 |
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 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 元的购 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 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 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 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 上。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2 |
对国家和社 会作出特殊 贡献的老年 人(孤老、 生活不能自 理的退役军 人及其他优 抚对象) |
集中 供养 |
为无法定赡养人、扶 养人或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无赡养、扶养 能力,且享受国家定 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及退役军 人,提供集中供养、 医疗保障。 |
照护 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 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退役军人事 务局 区民政局 |
13 |
达到待遇享 受年龄的 老年人 |
职工基 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 老年人按时足额发 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 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 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
14 |
达到待遇享 受年龄的 老年人 |
城乡居 民基本 养老保 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 老年人发放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 |
物质 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意见》等规定。 |
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
15 |
65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 能力综 合评估 |
为 65 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提供能力综合 评估,做好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估与健康 状况评估的衔接。 |
关爱 服务 |
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办法。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16 |
65 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 健康 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 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 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 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 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关爱 服务 |
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 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 案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卫健委 |
17 |
70 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乘坐城 市公共 交通 工具 |
城乡公共交通费用 减免。 |
物质 帮助 |
免费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 具。 |
区政府负责 |
区交运局 |
18 |
80 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法律 服务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 免收遗嘱公证服务 费用。 |
物质 帮助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 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 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司法局 |
19 |
80 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高龄 津贴 |
为 80 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 30 元, 具体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商 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 个人。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20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养老服 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 人提供养老服务补 贴。 |
物质 帮助 |
补贴标准不低于现行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执行市级民政 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的政 策,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 为主。(具体资金渠道按照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21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家庭 适老化 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 度逐步为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家庭提供 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 帮助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 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 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 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 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标准由市 区两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具 体资金渠道按照市区3:7原则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22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有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就餐 补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 难程度(特殊贡献) 等,适当给予就餐补 助。 |
物质 帮助 |
每人每餐不低于 1 元。补助 范围、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 商财政部门确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23 |
纳入最低生 活保障范围 的老年人 |
最低社 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 障金后生活仍有困 难的老年人,采取必 要措施给予生活保 障。 |
物质 帮助 |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24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疾病治疗、办理丧葬 事宜等,对生活不能 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 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 60%,且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 1.3 倍。城乡特 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 护理、半护理、全自理 3 档。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 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 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 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 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 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 |
区政府负责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25 |
特困老年人 |
集中 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 供养服务机构,提供 基本生活条件、疾病 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等,对生活不能自理 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 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 60%,且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 1.3 倍。城乡特 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 护理、半护理、全自理 3 档,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 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 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 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 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 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26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
社会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救助。 |
物质 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27 |
特殊困难老 年人 |
探访 服务 |
向独居、空巢、留守、 失能、重残、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等老年 人提供探访关爱服 务。 |
关爱 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 每周探访 1 次。 |
区政府负责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28 |
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老年 人 |
优先享 受机构 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 排入住政府投资兴 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 理制度等规定。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区卫健委 |
29 |
低收入家庭 失能老年人 |
配备康 复辅具 |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 家庭失能老年人配 备康复辅具 |
物质 帮助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开 展。 |
区政府负责 |
区残联 |
30 |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和重度 残疾人 护理 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提供生活补贴,为残 疾等级被评定为一 级、二级的重度残疾 老年人提供护理补 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 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 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31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护理 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济困难老 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 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区可参 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 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 从高享受。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32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家庭养 老支持 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 年人家庭成员参加 照护培训等相关职 业技能培训的,按规 定给予职业培训补 贴。 |
照护 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 员提供每年不少于 1 次养老 护理技能培训。 |
区政府负责 |
区民政局 |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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