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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7-0004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17 发布日期: 2023-07-17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7-0004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17
发布日期: 2023-07-1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7-17 11:49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914242188,法定代表人何笑军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叠翠西路9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427,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调阅并开展核查,发现企业铜炉排气筒(DA007202342521-4267时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处于持续超标状态,且2023426日铜炉排气筒(DA007)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为167.802mg/m³,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³。随即,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辅助技术单位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同步对企业铜炉排气筒(DA007)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时,企业炼铜车间3台铜炉正在生产,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沉降室+脉冲布袋除尘器+水膜脱硫除尘)正在运行。企业铜炉排气筒(DA007)已实施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污染物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查看企业铜炉排气筒(DA007)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台账,2023425日铜炉排气筒(DA007)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内容记录显示设施状态正常。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核查人员现场对企业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进行全系统校验,设备测量性能正常,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现场调取企业铜炉排气筒(DA007)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二氧化硫历史数据显示,202342521-4267时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处于持续超标状态,且2023426日铜炉排气筒(DA007)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为167.802mg/m³,与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在线设备运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员工、在线设备运维人员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现场负责人、员工、在线设备运维人员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6份,证明企业2023年4月26日铜炉排气筒(DA007)二氧化硫日均值涉嫌真实超标的情况;

5.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对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超标核查表1份,证明该企业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

6.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企业车间分布的情况;

7.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含锌、铜废物回收加工再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废气排放标准相关内容、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1份,证明企业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情况;

8.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份,证明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情况;

9.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2023年4月1日-27日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证明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巡检的情况;

10.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主验收归档材料1份,证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11.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2023年2月24日比对检测报告1份,证明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检测达标的情况;

12.宣城市宏达锌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方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1份,证明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维的情况;

1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查记录表1份、CEMS维修记录表1份、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1份,证明企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我局于202362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8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告〔20238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00元(叁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7